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安排不符合从业资格要求的人员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 (二)未向来访者告知心理服务的性质、局限性、保密原则以及权利义务的; (三)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而不提出转诊意见的; (四)出具与心理咨询服务无关或者与心理咨询服务不相符的心理学证明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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