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心理咨询机构在开业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后三十日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