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下列资格证书之一,并在心理咨询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心理咨询部门实习一年,且经实习单位考核合格: (一)取得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心理治疗专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精神科医师资格证书。 有关考核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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