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建立来访者信息保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对其执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合理收取服务费用,明码标价; (五)不得以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