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场所; (三)具备必要的心理测量设施和设备; (四)有两人以上专职心理咨询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以上资格或者相关专业(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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