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设立心理咨询机构,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设立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设立非营利性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向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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