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心理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心理咨询机构应当在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心理咨询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三)心理咨询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资质证书; (四)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在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开业证明材料。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