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与精神障碍预防 第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障碍信息分类报告和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相关精神障碍公共信息。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 时限和方式,向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已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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