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九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申请应当由患者本人提出;精神障碍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由其监护人提出。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医疗机构精神科执业医师在医疗场所作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