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精神障碍患者享有的权利告知患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并说明治疗方案、治疗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实施精神障碍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本人的同意。患者不能或者部分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应当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