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心理卫生科室,开展心理卫生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