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精神障碍在诊断、治疗; (二)出具与心理咨询服务无关或者与心理咨询服务不相符的心理学证明; (三)施行手术、使用药品或者其他医疗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