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二十七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实际需要和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