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政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且查寻不到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按照救助制度的职责分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确诊为精神障碍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救助治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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