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送来诊断或者住院观察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进行诊断,诊断为精神障碍并符合住院标准的,通知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不能确定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无法办理住院手续的,由公安机关代为办理住院手续,并记录在案。 不属于精神障碍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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