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三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伤害自身或者他人、危害公共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行为地公安机关应当依照职权予以制止。在公安机关未到达前,其监护人、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其他-人一员可一以采取适当措施肪止损害扩大。 对根据前款规定被采取制止措施的精神障碍患者或者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经公安机关批准后送往指定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