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五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治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惩罚精神障碍患者; (二)非医疗目的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 (三)非诊断、治疗目的使用药物或者实施实验性临床医疗; (四)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精神外科手术; (五)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会见探访者等权利; (六)其他危害精神障碍患者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