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七条 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的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住院治疗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做出诊断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心理卫生医疗机构申请复核。 接受申请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复核,复核应当由二名以上未为该患者进行过诊治的、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复核应当在接到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复核意见。 经复核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建议其继续住院治 疗;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为其提供住院服务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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