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精神障碍医疗服务 第三十九条 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对非自主决定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并报据检查、评估的结果做出继续住院治疗的建议或者准予出院并按照规定 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