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四十条 自主决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提出出院要求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准予出院并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非自主决定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应当由两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予以复核。经复核确定病情痊愈的,由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出院手续;未痊愈但符合出院标准的,由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无监护人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出院手续,由民政或者公安部门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