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五条 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康复等情况享有知情权。 能够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有选择治疗方法的权利。 需要精神障碍患者参与教学、科研活动或者试用新药、接受新的治疗方法时,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征得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