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四条 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安排精神障碍患者就诊; (二)如实提供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相关资料; (三)根据医嘱督促精神障碍患者配合治疗; (四)妥善看护、照顾精神障碍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他人或者危害社会; (五)为精神障碍患者办理住院、出院手续; (六)帮助精神障碍患者接受康复治疗、职业技能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