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依法享有入学、应试、就业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曾患精神障碍为由,取消其入学、应试、就业等方面的资格,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