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区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制定相关政策,对其治疗、康复费用给予减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为失业的康复期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职业培训和推荐就业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