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保障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精神障碍患者参加与其身体、心理状况相适应的劳动的权利,但不得强迫其参加劳动。 精神障碍患者参加生产劳动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