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开展心理卫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