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滥发成人教育证书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收回证书或公告所发证书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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