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的,由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直至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