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管辖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和标准的成品油或者其他船用燃料油,并按照要求保存燃油转换记录、燃油供受单证、油类记录簿、轮机日志等燃油使用的文书资料,以备查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