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海洋渔业和海事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成品油质量进行抽检,并定期发布抽检结果,依法查处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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