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对成品油零售经营者的年度检查,并将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名单和变更、撤销、注销、年检等经营信息实时上传至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