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商务、市场监管、住房和建设、应急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本市成品油智慧化监控信息平台,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归集和统计成品油来源、存储管理及使用流向、成品油质量检测数据、运输单证、非道路移动机械成品油使用管理等台账,实现成品油全链条追踪溯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