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成品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成品油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使用罐体、箱体等设备设施存储成品油; (二)非法加工、调和成品油; (三)未取得行政许可开展成品油运输; (四)未经市商务部门许可开展成品油零售; (五)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环保强制性标准的成品油; (六)经营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 (七)在批发、零售成品油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克扣油量; (八)为违法经营、使用成品油的活动提供场所;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