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成品油监督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成品油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及时统筹、协调解决成品油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成品油管理,加强成品油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非法成品油整治联防联控机制,统筹配置执法资源,组织开展监督管理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