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土地”、“减地价土地”、“免地价土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字样。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类由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