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办理首次登记。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增加面积的,增加部分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办理首次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