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买卖合同书,或者赠与书,或者继承证明文件,或者交换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分割的协议书。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转移时按照规定需补地价的,应当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买卖合同书,或者赠与书,或者继承证明文件,或者交换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或者分割的协议书。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的土地,转移时按照规定需补地价的,应当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