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七条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当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