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10-30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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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房地产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房地产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 第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 本条例所称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的享...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房地产权利的设定、转移、变更、终止等,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特区房地产登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依法履行房地...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地产依法进行审查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地产登记以一宗土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一宗土地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权利人的,各权利人分别对该宗土地上的建筑...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土地上已有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及建筑物、附着物应当同时登记。 土地使用权未经登记的,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登记应当对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规划用途、价格、坐落等...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置不动产登记簿,按照宗地编号对房地产登记事项作全面、真实、准确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得涂改,任何涂改视为无效。不动产登记簿有涂改的,应当加盖登记机构的核对章。 不动产权属证书...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房地产登记实行统一表格制度。 表格由登记机构依据本条例和工作需要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人名称为: (一)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的法定名称;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等房地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登记机构对下列情形径为登记: (一)依法由登记机构代管或者被人民法院裁定为无主房地产的; (二)抵押期限...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登记文件之日,为申请登记日。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对同一房地产申请登记的,按...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提交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为正本。不能提交正本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经登记机构核实无误后,加盖核对章收存。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 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境外...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约定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申请房地产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公证文书。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应当登记而逾期未登记的房地产,经登记机构公告满一年后仍无人申请登记的,由登记机构代管,代管期为三年。 代...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 (...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四条 登记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真实性; (二)...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审。 登记...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产权纠纷...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登记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条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一条 属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但是经处理并准许留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根据不同土地权属来源分别标明“行政划拨...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经批准续期使用的,应当按照本节规定办理首次登记。 已办理首次登记的...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五条 经首次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三十...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七条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转移,应当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转移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三节 转移登记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契税...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三十九条 抵押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当于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身份...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一条 登记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在抵押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不动产登记簿...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六条 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变...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或者《深圳商报》声明灭失,并向...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八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构查验确需换领的,予以换领。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五节 变更及其他登记 第四十九条 预售房地产的,预售人应当将买卖合同报市住房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决定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登记事项: (一)当事人对房地产不拥有合法权利的; ...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四章 撤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撤销登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登记规费

第五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登记规费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交纳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五章 登记规费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构收取的房地产登记费、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房地产登记费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登记的,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房地产登记价格百分之五的标准处以...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或者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由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公告。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政府或者其授权机关颁发的有关房地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 第五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房地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地役权登记的具...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房地产,当事人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