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查封房地产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裁定、决定,并发送登记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