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时间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登记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顺延登记期限。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编号并给回执。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登记机构在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编号并给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