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复审。
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登记申请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对登记机构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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