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程序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者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者补齐的;
(四)发生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暂缓登记的其他事由。
暂缓登记事由消失后,登记机构应当办理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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