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八条 权利人应当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建筑物、附着物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首次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