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当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2)付清地价款证明;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
(1)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用地红线图;
(3)征地补偿协议书;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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