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二十七条 凡未经登记机构确认其房地产权利、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人以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人应当申请首次登记。但是符合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者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