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二节 首次登记 第三十条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竣工测绘报告。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竣工测绘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