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抵押合同书。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当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身份证明;
(四)抵押合同书。
非法人企业、组织的房地产抵押,应当提交其产权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准文件。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和房地产买卖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