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机构在抵押人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上上加盖抵押专用章,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作抵押记录。抵押记录应当包括抵押权人、抵押物的面积、抵押金额、抵押期限等内容。
预购的房地产抵押时,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上加盖抵押专用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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