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四节 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 同一房地产设立若干抵押权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办理抵押登记申请,并以受理申请编号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查。抵押权的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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